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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受援人陈某是郎溪县建平小学的一名学生,事发时其年龄尚不满8周岁。2020年10月31日,陈某与同学宋某、苏某等几个同学在中自习下课期间一起嬉闹,宋某在陈某身后牵扯其衣服,苏某伸出脚将陈某绊倒,致使陈某面朝下摔倒在地。陈某倒地时,牙齿没有完全磕在地上,但因宋某跟在陈某后面也被绊倒并从陈某身上滚过去,导致陈某的牙齿磕掉。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了陈某的母亲胡某,由其带陈某前往郎溪县新发镇卫生院治疗,次日陈某在郎溪程仕进口腔诊所治疗时,被告知需要去更专业的医院做进一步检查。2020年11月4日陈某父母将其带到南京市口腔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诊断结果为“上颌前牙部分损失,需要不定期复查,在陈某满18周岁才可种牙”。事发后学校及宋某、苏某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向陈某道歉。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的母亲来到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够给予陈某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因为陈某尚不足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援助申请的程序需要其监护人代为办理。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携未成年人在校证明、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调解笔录、治病诊疗报告等相关材料前来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仔细审查材料后,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同意陈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于2021年1月12日指派本所律师熊佳曼办理该案。
本所熊佳曼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开展该案件代理工作,依法约谈受援人的父母,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指导其父母搜集相关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并告知其诉讼对象为宋某及宋某的父母、苏某及苏某的父母以及学校。考虑到受伤的陈某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所以暂未对赔偿项目进行具体明细。2021年1月19日,承办律师将该案的诉讼材料送往郎溪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并为陈某申请司法鉴定。在拿到鉴定报告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陈某的父母并进行第二次详谈,鉴定报告显示后续需进行牙冠塑形修复医疗,修复费用评估建议按10000元确定,承办律师与陈某的监护人以鉴定报告为基础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一步沟通后,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1年5月10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一宋某与被告二苏某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受援人陈某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也给陈某的父母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被告三即学校也应承担因未尽到管理义务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在庭审时表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本所熊佳曼律师多次提交代理意见并且积极与多方进行沟通,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受援人陈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金额认定为15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20%的责任,即自担3000元损失,被告宋某及其父母承担27.5%的责任,即赔偿4125元,被告苏某及其父母承担承担27.5%的责任,即赔偿4125元,被告陈某所在小学承担25%的责任,即赔偿3750元。最终,本次未成年健康权纠纷在法院、熊佳曼律师及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校园意外伤害所涉及的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考虑到原告陈某、被告宋某与苏某都是未成年人(在这个案件中受援人事发时未满八周岁,其他两名均不满十周岁),且双方是在嬉戏打闹过程中造成的,虽有有意绊倒的行为但却无致使陈某受伤的意愿,虽然受援人受伤,但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本所熊佳曼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受援人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本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友善大环境,也为了三方家庭的和谐,各方各让一步,一起未成年人校园健康权纠纷得到和平解决,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 熊佳曼)